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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灾试验表面制品的实体房间火试验方法 GB/T25207-2010
8 燃烧产物收集系统
燃烧产物收集系统应能收集试验期间燃烧所产生的全部烟气,并且不应干扰门口处的火羽流。常压状态25℃时,其排烟能力应不低于3.5m
3
/s。
注:集烟罩和排烟管道的设计参见附录D。
上一节:
7 试验房间中的热流测量
下一节:
9 排烟管道中仪器的最低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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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1 范围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3 术语和定义
4 原理
5 试验房间
6 点火源
7 试验房间中的热流测量
8 燃烧产物收集系统
9 排烟管道中仪器的最低要求
10 系统性能
11 试样制备
12 试验程序
13 试验报吿
附录A (规范性附录) 推荐点火源
附录B (资料性附录) 其他点火源
附录C (资料性附录) 试验房间的测量仪器
附录D (资料性附录) 排烟系统的设计
附录E (资料性附录) 排烟管道中的测量仪器
附录F (资料性附录) 计 算
附录G (资料性附录) 试样的配置形式
参考文献